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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考勤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3年03月13日   共浏览101次

为切实落实质量立校,从严治校工作主题,培树风清气正、纪律严明的机关形象,进一步建设好高素质干部队伍、营造好积极向上的干事氛围,根据上级相关人事管理规定,结合校(院)实际,修订完善《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教职工在工作日必须按规定出勤,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条  工作期间临时外出,须告知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否则一律视为不在岗。

第三条  教职工因事因病缺勤,要在事前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具体规定如下:

(一) 报批。

中层以下教职工请假,一天以内报科室负责人审批,两天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三天及以上报常务副校长审批。

中层干部请假,一天以内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两天及以上报常务副校长审批。

班子成员、调研员请假,报常务副校长审批。

常务副校长请假,按照州委、州委组织部规定执行。

请假人应认真填写《请销假审批表》,请假事由要清晰、完整,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请假流程原则上在智慧校园行政办公系统中完成,特殊情况下填报纸质《请销假审批表》。

(二) 备案。

《请销假审批表》由组织人事科收存备案。

(三) 销假。

请假人在返岗后一天内到组织人事科办理销假。逾期未销假者,视为超假。

第四条  婚假、丧假、产假依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仍须履行完整的请销假手续。

第五条  产假和病假两天以上的应附医疗机构证明。

第六条  确因特殊情况未能提前请假的,应及时告知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并在返岗后1天内补办请假手续,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条  提升学历在职读硕(博)参加面授或参与重大课题研究的、参加职称晋升评审答辩的、经批准补休的不计为事假,但仍要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病假、事假优先与加、值班时间相抵扣。

第九条  请假期间工资计发情况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请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的、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均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  《中共凉山州委党校教职工考勤表》每月提交、《中共凉山州委党校加班(值班)审批表》每季度提交,由科室负责人核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签后,于次月(下一季度)前3日之内交由组织人事科。

第十二条  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职级晋升、岗位晋聘和评优表先等事项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理。

第十三条  对因执行考勤纪律不严,弄虚作假,引起较大反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