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校工作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提升教师授课水平,结合校(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课试讲是指校(院)新开设课程在正式授课前必须进行试讲,并通过评课以确定其能否正式授课。
第二条 试讲的范围。新开设课程(包括专题课、现场教学、微党课等)以及教学内容有较大调整的课程、校(院)新引进教师、初次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开设的课程必须进行试讲;对于因出现教学质量事故而被停课的教师,准备再次承担教学任务前必须进行试讲;脱离教学岗位3年后又重新任课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前必须进行试讲。其他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试讲。
第三条 评课小组成员构成。试讲评课小组由7人以上单数构成,成员由校(院)领导,各教研室、教务科、科研科、培训部负责人,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组成,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校(院)外专家、学员代表担任评委。组长由校(院)分管领导担任。
第四条 新课试讲的方式。新课试讲采用说课方式和全程试讲方式进行:长期担任校(院)教学任务、教学效果测评良好的教师采取说课方式进行试讲,时间一般在40-60分钟内;新引进教师、初次任课教师、因教学质量事故停课和较长时期脱离教学岗位后重新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等,进行全程试讲,即按照正式授课的要求对新课程全部环节和内容进行满课时试讲。
第五条 试讲的评价标准。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讲课内容与党中央和省委、州委精神保持高度一致;
(二)选题具有现实性、针对性,体现问题导向;学理性强,有新观点;
(三)布局合理,重点突出,逻辑清晰,内容充实,信息量丰富;
(四)语言表达准确、流畅;教学组织得当、内容与形式结合得好;课件制作精美;
(五)教风严谨、仪表端庄。
第六条 试讲的组织及流程。
(一)试讲的组织。试讲由校(院)分管领导主持,教务科具体组织实施,教研室协同配合,一般在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开学前或学期末集中进行。特殊情况可由试讲教师向教研室提出申请,教研室报教务科,教务科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
(二)试讲的流程。
1.教研室审核把关。试讲人所在教研室或所在部门(科室)可采取多种方式对试讲课程的提纲、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后方能申请试讲。
2.提出申请。教研室提前5个工作日向教务科提出申请。教务科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包括通知评课小组成员、申请教室、通知试讲教师等工作。
3.新课试讲。教务科组织试讲评课小组成员和全体教师听课,教务科、培训部、组织人事科等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参与听课。教务科组织签到并认真做好听课记录。
4.集体评课。试讲结束后,听课人员发表意见建议。评课人员进行评课,各评课人打出分数,给出具体评课意见。评课人打出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平均分为试讲得分。评课实行回避制度,试讲人和非评课小组成员均不参加评课。
5.评课结果反馈。教务科将评课意见和结果汇总整理后反馈给试讲人。
第七条 评课备案。评课情况由教务科汇总备案。有70%以上评课小组人员认可通过且平均分数达到80分的新课,教务科才可将课程及授课教师列入年度课程体系及师资库;试讲没有通过的,任课教师需重新备课。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科负责解释。校(院)2021年印发的新课试讲制度同步废止。